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肇鼎法执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杨高明与肇庆市弘达实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高明,肇庆市弘达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肇鼎法执字第74号申请执行人杨高明,男,汉族,住信宜市。被执行人肇庆市弘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鼎湖区。法定代表人李桐枝,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杨高明与被执行人肇庆市弘达实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肇鼎法民二初字第156号及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肇中法民二终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81728元并承担本案相关费用,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经将赔偿款81728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并承担了本案相关费用,申请执行人已出具结案证明。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肇庆市弘达实业有限公司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肇鼎法执字第74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彭 坚审判员 刘志文审判员 张绍煌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俞立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