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红执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陈邦贵、张继平申请执行唐某某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邦贵,张继平,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红执字第86号申请执行人陈邦贵,男,汉族,遵义市人。申请执行人张继平,女,汉族,遵义市人。被执行人唐某某,男,汉族,遵义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3)红刑初字第X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陈邦贵、张继平申请执行唐某某赔偿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唐某某赔偿申请执行人陈邦贵、张继平5957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793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唐某某现在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3)红刑初字第4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梁仕刚审判员  王 炜审判员  夏显波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