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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兴执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2014)兴执字第484号广西南宁天湖酒店申请执行南宁市港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南宁天湖酒店,南宁市港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兴执字第484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南宁天湖酒店。被执行人南宁市港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作出的(2013)兴民一初字第3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广西南宁天湖酒店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立案执行,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南宁市港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390000元的冻结。二、(2013)兴民一初字第32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焕谢审判员  韦海斌审判员  莫燕蓉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陶民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