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中法执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梁文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中法执字第77号移送执行机构: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被执行人:梁文,男。现于番禺监狱服刑。本院刑二庭依据已生效的(2012)东中法刑二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被执行人梁文罚金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中国银行东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东莞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东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东莞分行、广东发展银行东莞分行、东莞银行、东莞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东莞分行、招商银行东莞分行、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东莞市国土资源局、东莞市房产管理局等部门调查了被执行人梁文的财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梁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通过向东莞市的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梁文在东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中法执字第7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依法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尹丽欢审 判 员 尹河清代理审判员 尹卓林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惠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