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喀法执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张凤兰与牛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凤兰,牛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喀法执字第584号申请执行人张凤兰,女,1958年11月1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喀喇沁旗小牛群镇狮子沟村1组。被告牛亚军,男,198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喀喇沁旗小牛群镇八里庄村3组。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凤兰与被执行人牛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多次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14年5月15日申请执行人张凤兰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喀喇沁旗人民法院(2014)喀民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杰审 判 员 祁建国代理审判员 鲍文静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