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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齐刑执减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08-31

案件名称

对丁文江的减刑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丁文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齐刑执减字第434号罪犯丁文江,男,1988年8月14日出生。现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监狱服刑。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0日作出(2010)金义刑初字第2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丁文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本院于2012年1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监狱于2014年4月1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理由,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丁文江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减刑材料符合法律及相关规定。本院认为,罪犯丁文江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呈报符合法定程序。根据罪犯改造表现,考虑原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丁文江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敖丽静审判员  石玉芳审判员  关毅民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