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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一中刑减字第153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耿金凤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耿金凤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一中刑减字第1537号罪犯耿金凤,女,40岁(1973年11月20日出生),现在北京市女子监狱服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8日作出(2010)西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耿金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耿金凤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6月17日作出(2010)一中刑终字第17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北京市女子监狱于2014年4月24日提出对罪犯耿金凤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女子监狱认为,罪犯耿金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3年12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女子监狱根据耿金凤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耿金凤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耿金凤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女子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耿金凤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耿金凤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的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耿金凤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9年9月16日起至2018年10月15日止),原判附加刑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宇红代理审判员  黄晓丰代理审判员  王雪枫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