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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江震商初字第015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吴江中盛印染有限公司与吴江市赢盛制造厂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中盛印染有限公司,吴江市赢盛织造厂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江震商初字第0152号原告吴江中盛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XX。法定代表人朱永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梅秋娟,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江市赢盛织造厂,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XX。法定代表人许荣林,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中盛印染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赢盛织造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中盛印染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江中盛印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中盛印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江中盛印染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章伟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