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虎行执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虎林市人民政府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申请强制执行鑫连鑫生资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一案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虎林市人民政府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鑫连鑫生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虎行执字第46号申请执行人虎林市人民政府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法定代表人孙云路,主任。委托代理人周峰,男,虎林市人民政府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干部。被执行人鑫连鑫生资。申请执行人虎林市人民政府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鑫连鑫生资拒绝缴纳政府价格调节基金一案,并提供了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评议,本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准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虎林市人民政府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2013年10月20日作出的虎价调缴字(2013)1258号价格调节基金催缴通知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晓岩代理审判员 王凤艳代理审判员 郭冬成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曲华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