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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商初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行与闫宝、闫红、黄大伟、徐州百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行,闫宝,闫红,黄大伟,徐州百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商初字第0005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行。负责人付中东,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孙志伟,该行职工。被告闫宝。被告闫红。被告黄大伟。被告徐州百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行诉被告闫宝、闫红、黄大伟、徐州百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46元,减半后收取1373元,由原告中国工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舒 瀚人民陪审员  吴培法人民陪审员  王 磊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梁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