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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赵军、颜标诉唐孔莉、詹慧静 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军,颜标,唐孔莉,詹慧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南民初字第41号原告:赵军。原告:颜标。被告:唐孔莉。第三人:詹慧静。原告赵军、颜标诉被告唐孔莉、第三人詹慧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军的委托代理人吴波及原告颜标,被告唐孔莉,第三人詹慧静的委托代理人詹慧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军、颜标诉称,2011年9月8日,二原告向第三人詹慧静借款25万元,月利息5%。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并出具借条,该款实际使用人系被告,到期后被告未将款项归还二原告,被告于2013年8月1日出具借条,同意在2013年10月1日前归还。第三人詹慧静2013年7月15向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二原告归还第三人25万元借款及四倍同期贷款利息。因借款实际使用人系被告,故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贰拾万零叁仟元及四倍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从2010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被告唐孔莉辩称,原告所陈述的向第三人詹慧静借款25万元中我只得了其中的15万元,而我已经归还了18万元给第三人詹慧静。第三人詹慧静述称,25万元借款系二原告所借,二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不清楚。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日被告向二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赵军、颜标人民币贰拾万零叁仟元整。该借款于2013年10月1日前归还。用本人贵阳市南明区二戈寨工修所拆迁于赖头村4-7幢二单元二楼面积116平方米房屋作为抵押。”上面有被告的签名和捺印。后原告以被告未归还借款为由诉至法院,提出诉请如前。审理中,原告提交了被告出具的借条、(2013)南民初字第2682号南明区法院判决书、被告与原告赵军所写的证明一份、移交资料清单,证实被告欠款的事实,以及第三人对于被告与二原告之间借款的事实是清楚的。被告对于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欠款金额亦无异议。第三人对于判决书和移交清单的真实性无异议,对于借条和证明,表示不清楚。被告提交了中国工商银行汇款凭证九张、中国农业银行的汇款凭证一张以及第三人2013年7月30日出具的承诺一份,证实其打款到第三人账上合计金额为18.3万元,其与第三人的欠款暨二原告2011年向第三人借款25万元中15万元的借款已经清结。原告对于证据真实性无异议。第三人对于证据的真实性亦无异议,但是表示被告支付的款项系承诺上面载明的款项,与本案无关。第三人提交了詹慧静、李琛、楚平出具的委托书以及说明一份,证实被告唐孔莉提供的付款凭证是另外的借款关系,与本案无关。原告对于该证据不予认可,认为本案中涉及的借款就是二原告向第三人借款25万元的延续。被告对该证据亦予以否认,称其与第三人没有单独的借款关系。另查,被告提供的银行汇款凭证的时间均系在2013年7月30日之前。另,原告称借款系通过银行卡转账,但未保留票据,被告对于原告通过银行转款的事实予以认可,双方均认可写借条的时候未约定利息。上述认定事实,经庭审对原告提交的借条、判决书、证明、移交清单,被告提交的银行汇款凭证、承诺书,第三人提交的委托书及说明等证据质证核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保护。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唐孔莉归还借款203000元,有原告提交的借条予以佐证,被告对金额也予以认可,故原告该项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被告提出其归还了第三人詹慧静的款项,因与本案审理无关,被告可另诉处理。原告诉请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从2010年10月1日其开始计算利息,因双方均表示写借条时未约定利息,借条上载明了还款日期为2013年10月1日,故利息可按照中国人民同期贷款利率标准从2013年10月2日起计算。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唐孔莉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赵军、颜标借款人民币203000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从2013年10月2日起开始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50元,由被告唐孔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 笑审 判 员  洪 莉人民陪审员  刘新亮二0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李春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