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一中民终字第260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07-17
案件名称
阆博伟业(北京)国际管业有限公司与北京昊海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阆博伟业(北京)国际管业有限公司,北京昊海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一中民终字第26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阆博伟业(北京)国际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花乡黄土岗化皮店村126号京开天下建材市场61号。法定代表人蒲加伟,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训军,北京市法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昊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毛纺路11号院1号楼。法定代表人红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沐,北京国同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阆博伟业(北京)国际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阆博伟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昊海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043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2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杜卫红担任审判长,法官邵普、卫鑫参加的合议庭。后本案依法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由法官李春华担任审判长,法官邵普、吴扬新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阆博伟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蒲加伟、委托代理人王训军、被上诉人昊海公司委托代理人邓沐到庭参加了诉讼。阆博伟业公司在一审中起诉称:2012年4月12日,阆博伟业公司与昊海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由阆博伟业公司为昊海公司承建的西北旺镇六里屯农民安置点定向安置房工程供应排水管材和管件,总价款为858198.89元,付款方式为供货15个工作日内支付50%的货款,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款的95%,其他5%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满2年后支付。合同签订后,阆博伟业公司先后供应了昊海公司上述货物共计427058.96元,昊海公司以种种理由拒绝阆博伟业公司供货,并没有支付阆博伟业公司货款,阆博伟业公司认为昊海公司已经构成违约。诉讼请求:判令昊海公司给付阆博伟业公司货款405706.01元(扣除了5%的质保金)。昊海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昊海公司不同意阆博伟业公司的诉讼请求。第一、阆博伟业公司存在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第二、阆博伟业公司提供的产品系库存产品,与封存的样品不一致,且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第三、阆博伟业公司未依约及时履行送货义务,致使工期延误;第四、2012年5月22日,昊海公司与阆博伟业公司、建设方以及监理单位对管材进行了检查,发现存在严重的渗漏水的问题,不能安装到工程中,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昊海公司发出了解除合同的函,虽然阆博伟业公司提出过异议,但是阆博伟业公司没有在3个月内提出诉讼,故双方签订的合同已经被解除。第五、合同约定阆博伟业公司逾期交货超过10日,昊海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更换厂家并拒付未支付的款项。昊海公司在一审中反诉称:2012年4月12日,昊海公司与阆博伟业公司签订采购合同,涉及的建筑材料经过业主方、监理单位一系列程序选定,并封存了样品,约定阆博伟业公司在昊海公司计划正式提出8个工作日内向昊海公司施工现场交货;昊海公司有权要求从货物中封存样品并对每批货物进行质量复检,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技术质量要求的,昊海公司有权退货;阆博伟业公司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阆博伟业公司应按合同总价款的20%向昊海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昊海公司造成的损失。合同生效后,阆博伟业公司按昊海公司的计划订单交付2批管材及管件,2012年4月28日所送第三批管材中地漏和H管因质量不合格被拒收退货后未再将相关货物送到施工现场。同时,昊海公司在安装已送管材过程中发现包括但不限于渗漏、色差等严重质量问题,经报业主方同意停止安装。经检测,阆博伟业公司交付的产品与封存、报送的样品质量不符。上述质量问题昊海公司及时向阆博伟业公司进行了通报并要求阆博伟业公司承担违反合同义务的各项责任。2012年5月22日,阆博伟业公司与昊海公司及业主方永创兴业(北京)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创兴业公司)、监理单位北京国金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公司)对阆博伟业公司所送3S聚丙烯静音排水管材质量问题进行现场确认并形成书面会议记录,四方共同认定:1、管件附件中的胶圈尺寸材质不合格是造成渗漏的主因;2、2012年4月17日阆博伟业公司送第一批3S聚丙烯静音排水管材及管件属于旧库存(未按双方合同定作),有色差,管材挤压出现裂痕,与所封存样品不一致,存在质量问题,同时协商拟定5条解决方案,即1、2012年4月17日阆博伟业公司供给昊海公司的管材由厂方带回原厂进行质检;2、对已安装的不合格管材管件进行登记备案;3、对昊海公司已安装的管材用工量测算备案;4、对昊海公司已安装不合格管材拆除用工量测算备案;5、延误工(2012年4月28日所送质量不合格管材退货后至今未再送货误工期)。但阆博伟业公司要求对解决方案3、4、5项内容另行协商。2012年5月24日,排水管材及管件生产商尼奥浦神通(上海)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尼奥浦公司)针对质量问题确认:产品色差和管材扁平挤压出现裂痕主要是第一批货物为2010年5月前生产的库存品,原料与封样产品不一样,加上堆放时间长老化严重;H管上下尺寸误差系生产工艺问题;安装管道闭水试验管件承口渗水主要原因为供应的密封胶圈质地太软,不能起到支撑和密封的效果。2012年5月29日,阆博伟业公司就货物质量问题的解决方案和费用赔偿向昊海公司回复称,包括已经安装管材管件在内全部货物退回,再由生产商重新发货达到封样产品的要求,阆博伟业公司一次性支付昊海公司8万元作为损失。但阆博伟业公司认可的赔偿费远小于昊海公司实际损失。故昊海公司于2012年6月7日明确表示不同意阆博伟业公司回复的解决方案,通知阆博伟业公司自收到本函之日起双方2012年4月12日签订的采购合同解除,阆博伟业公司支付171639.80元违约金;赔偿安装管材的费用76500元、误工损失151200元;自收到答复后7日内自行将未安装货物运回,对昊海公司已装管材进行拆除,费用自负;逾期不运回,昊海公司有权对该货物进行处理并收取库管费用;逾期不拆除,昊海公司将组织人员进行拆除,阆博伟业公司承担昊海公司的拆除费用。阆博伟业公司于2012年6月11日回函认为昊海公司通知解除双方所签订合同和主张赔偿损失没有法律依据。但阆博伟业公司至今未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昊海公司解除合同的效力,应自阆博伟业公司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合同解除。故昊海公司提起反诉,诉讼请求:1、确认昊海公司与阆博伟业公司2012年4月12日签订的采购合同已于2012年6月7日解除;2、阆博伟业公司赔偿昊海公司安装和拆除管材的施工费用197781.04元、停工、窝工损失278058.76元。阆博伟业公司在一审中针对昊海公司的反诉答辩称:阆博伟业公司不同意昊海公司的反诉请求。第一、阆博伟业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阆博伟业公司积极履行了合同义务,依据合同约定,昊海公司对产品的外观、数量、规格、颜色、型号应该当场进行查验、核实并签字,对产品的内在质量问题应在14日内提出异议,但是昊海公司并未提出,故阆博伟业公司提供的货物不存在质量问题;第二、2012年5月22日,双方签订了会议记录,表明阆博伟业公司对该会议记录中的第3、4、5项不认可,阆博伟业公司在该会议记录中签字是为了迁就对方,以便双方继续履行合同;第三、双方往来的函件只是协商履行合同的过程,阆博伟业公司从未承认过阆博伟业公司存在违约行为;第四、双方对货款的数额已经没有异议,已经达成了一致意见。昊海公司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阆博伟业公司支付货款,至今昊海公司未支付货款已经违约。双方争议的质量问题,双方有一次协商,没有确认货物本身问题。后来昊海公司的上级单位停止阆博伟业公司货物进场,这是一个客观原因。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4月12日,昊海公司与阆博伟业公司签订西北旺镇六里屯农民安置点定向安置房工程一标段3SPP聚丙烯静音排水管材及管件采购合同,约定买方是昊海公司,卖方是阆博伟业公司,工程建设单位是永创兴业公司,监理单位是国金公司;合计金额858198.89元,结算金额以实际送货单总金额作为结算依据,根据建设方实际拨付工程款情况,于15个工作日内,每批结算本材料权重的价款不低于50%,工程整体验收合格,两个月内付至合同总额95%,工程整体验收合格之日起,质保期满2年,15个工作日内,付质保金5%;交(提)货时间为计划正式提出8个工作日内;昊海公司指定的货物签收人为先××、王××;昊海公司应当在货物交接时对货物的品种、商标、规格型号、数量、外观包装当场查验核实,并将验收情况在发货单上记录签字,对货物有异议的,昊海公司有权当场拒收,昊海公司也可在收到货物后14日内向阆博伟业公司提出书面异议,经双方核实确属阆博伟业公司责任的,昊海公司有权退货,阆博伟业公司应无条件退换,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费用和损失,昊海公司有权要求从货物中封存样品并对每批货物进行质量复检,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技术质量要求的,昊海公司有权退货;逾期交货超过10日的,昊海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更换厂家并拒付已送全部货款,若合同因违约解除后,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若因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向对方赔偿;阆博伟业公司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阆博伟业公司应按合同总价款的20%向昊海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昊海公司造成的损失,同时昊海公司有权要求阆博伟业公司在昊海公司指定的时间内按合同约定的标准继续履行交付义务;由于阆博伟业公司责任造成昊海公司施工关键线路延迟、工期延误等情况,给昊海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被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由阆博伟业公司承担全部责任和损失;管材应按昊海公司要求做标识,定尺做标识管材不退不换等。2012年4月17日、22日、29日,昊海公司向阆博伟业公司交付了水工程PP管管件材料计划单、PP管件管材料计划单。2012年4月17日、21日、28日,阆博伟业公司向昊海公司交付了共计价值424397.01元的货物,水工程PP管管件材料计划单中显示的PP管专用U型管卡、2012年4月29日管件管材料计划单中显示的斜三通、清扫口、清扫口安全卡、规格型号为De50的管箍510个,阆博伟业公司至今未交付。保定市顺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天公司)系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六里屯农民安置点定向安置房工程一标段501#、503#、504#、505#、508#、509#共6栋住宅楼及地下车库1-14轴图纸水电工程的劳务承包方、作业方,河北诚信万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信万鑫公司)系上述标段502#、506#、507#、510#-512#住宅楼及地下车库14-24轴图纸所含内容的全部水电劳务作业方,发包方均是昊海公司。顺天公司自2012年4月25日起开始安装503#、508#、509#3栋楼地下一层排水PP管,诚信万鑫公司自2012年4月26日起开始安装510#-512#3栋楼地下一层排水PP管。PP管材为上海“神通”牌。地下一层PP排水管安装完成后,昊海公司、国金公司和顺天公司、诚信万鑫公司进行了闭水试验,发现PP排水管各个接合部位渗漏严重。昊海公司立即指示顺天公司和诚信万鑫公司停止继续安装地上部分。2012年4月30日,国金公司向昊海公司交付工作联系单,显示2012年4月29日总包单位上报监理项目部上海“神通”PP静音排水管进场材料,经双方现场检查存在如下问题:1、管件H管垂直平行度不合格;2、地漏上口泄水盖不配套;3、在卸车过程中存在无序胡乱卸车行为,致使管件损伤严重;鉴于以上情况,监理项目部提出整改措施,对不合格的管件、地漏、卸车过程中损伤的管件要求退场处理。上述工作联系单中显示的地漏、H管,即2012年4月22日昊海公司向阆博伟业公司交付的PP管件管材料计划单中显示的地漏、H管,阆博伟业公司于2012年4月28日收回该部分货物后,未再向昊海公司交付。2012年5月11日,永创兴业公司向六里屯各总包、监理单位发出工作联系单,显示一标段总包和二标段总包在选用“神通”PP管并进货后,均报告发现其存在质量问题,所送材料与该厂家投标时的承诺和报送的样品质量不符,为了确保安置房的工程质量,强化材料使用管理的严肃性,决定取消“神通”PP管在六里屯农民定向安置房项目的选用资格。望各总包单位遵照执行,已进场的材料由总包组织退场并善后处理,各监理单位监督执行。2012年5月20日,昊海公司第十工程处向阆博伟业公司交付了昊海公司第十工程处函,称阆博伟业公司按合同后附清单向昊海公司交付了3批管材及管件,第三批管材于4月28日因质量问题由阆博伟业公司运回换货至今未再送到施工现场。昊海公司已经进行部分管线安装。在安装过程中,昊海公司发现阆博伟业公司所交付的管材和管件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经查,阆博伟业公司交付的产品与封存、报送的样品质量不符。阆博伟业公司的产品质量问题昊海公司已及时向阆博伟业公司进行了通报。请阆博伟业公司立即派主管人员到施工现场洽商相关问题或者以书面形式向昊海公司答复不合格货物处理意见。2012年5月22日,昊海公司、阆博伟业公司、永创兴业公司、国金公司工作人员共同签字确认甲乙双方就解决3SPP聚乙烯静音排水管材及管件出现问题的会议记录,显示四方经现场勘查对阆博伟业公司送来的3SPP聚乙烯静音排水管材及管件质量进行了认定:1、管件附件中的胶圈尺寸材质不合格是造成渗漏水的主因;2、2012年4月17日,阆博伟业公司送的第一批3SPP聚乙烯静音排水管材及管件属库存货,有色差,管材挤压出现裂痕,与昊海公司考察时封样的产品不一致,存在质量问题。经四方协商拟定以下解决方案:1、2012年4月17日,阆博伟业公司供给昊海公司的管材由厂方带回原厂进行质检;2、对已安装的不合格管材管件等进行登记备案;3、对昊海公司已安装的管材管件的用工量测算备案,即已安装的管材用工量为425个工日,每工日为180元,总计76500元;4、对昊海公司已安装不合格管材拆除用工量测算备案,即已安装不合格管材拆除用工量为425个工日,每工日为180元,总计76500元;5、2012年4月28日,由于地漏排水管质量不合格退货后,至今未送货,误工期为21个工作日,停工人数为40人,每人每日180元,共计损失151200元;6、未尽事宜四方今后再进行协商。阆博伟业公司工作人员在上述会议记录上签字时注明:对第3、4、5项内容另行协商。2012年5月24日,尼奥浦公司向永创兴业公司、昊海公司交付了函件,称关于色差问题,主因是尼奥浦公司在2010年5月发往阆博伟业公司仓库的产品是第一年生产的产品。关于管材扁平挤压会出现裂痕,是工地对该产品检测不规范,采取脚踩形式,使管材超过了承受范围,所以产生裂痕。2010年5月发往阆博伟业公司的产品,可能堆放时间太长,没有采取保护措施,紫外线的照射,产品出现老化现象,也可能尼奥浦公司在没有生产原料之前从外购进的原料中有可能原料本身存在一些问题。关于地漏盖板太紧,经过生产工艺调整,已得到解决。关于H管上下尺寸误差及由于热熔造成不美观问题,尼奥浦公司对H管进行了人工热熔对接,由于人工对接本身不像机械制造,在操作过程中肯定会出现一些偏差及产生热熔痕迹,但是这种产品质量是有保证的,也是安全的。在安装闭水试验中,管材、管件连接出现渗水现象,经反复认证清查发现六里屯项目管材与管件承口部位密封胶圈太软,没有起到支撑及密封效果。主要原因是胶圈配套厂家提供的胶圈发生了误差,发往六里屯项目使用的胶圈与以往的胶圈硬度不一致,差别比较大。2012年5月29日,阆博伟业公司向昊海公司第十工程处交付了关于尼奥浦公司、阆博伟业公司及昊海公司就2012年5月28日六里屯农民定向安置房费用赔偿及产品问题解决方案的回复,称阆博伟业公司在5月20日接到昊海公司电话通知后,阆博伟业公司负责人蒲加伟前来六里屯项目一标,处理有关反映神通PP静音管质量问题,并收到永创兴业公司书面通知(通知日期是5月11日),通知内容:关于神通PP静音管存在与甲方封样产品不符的产品到工地问题,并通知取消继续使用尼奥浦神通PP静音管产品。阆博伟业公司于5月20日下午及时通知了尼奥浦公司,尼奥浦公司当天派专人前来北京六里屯项目了解有关情况,并于5月22日听取了昊海公司提出的有关产品质量问题。问题内容包括5个方面,以及施工方提出的相关责任认定及赔偿费用等问题。尼奥浦公司董事长在5月28日下午亲自来到北京六里屯工地,把5月22日公司技术负责人带回的5个问题,作了客观的分析与解答,并以书面形式提交给了昊海公司水电部李工手上。昊海公司提出了处理意见。阆博伟业公司与尼奥浦公司回去讨论,达成如下解决方案:一、把所有包括已安装全部管材管件退回,再由尼奥浦公司重新发货达到甲方封样产品的要求,并恳请甲方、监理方及施工方尊重及承认尼奥浦公司对施工方提出的5个问题的解决方案;二、阆博伟业公司一次性支付昊海公司人民币8万元整作为对昊海公司在项目中的损失,阆博伟业公司不承担其他的任何费用;三、关于二项所提到的费用的支付方式,阆博伟业公司承诺重新发货施工方确认后从货款中扣除解决。2012年6月7日,昊海公司向阆博伟业公司交付了函件,称2012年5月29日,阆博伟业公司就货物质量问题的费用赔偿和产品问题解决方案书面向昊海公司回复,针对阆博伟业公司的回复昊海公司答复如下:一、昊海公司不同意阆博伟业公司“529”回复全部意见或解决方案;二、由于阆博伟业公司违约行为致使本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昊海公司依据合同约定解除双方合同,阆博伟业公司收到本函之日起本合同解除;三、依合同约定,阆博伟业公司应向昊海公司支付人民币171639.80元违约金,赔偿阆博伟业公司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昊海公司安装管材的费用76500元、施工工期延迟及误工损失人民币151200元;四、阆博伟业公司自收到本函后7日内自行将未安装货物运回,逾期不运回的,昊海公司有权对该货物进行处理并收取库管费用,阆博伟业公司自收到本函后7日内对昊海公司已装管材安排人员进行拆除,费用自负,逾期不拆除的,昊海公司将组织人员进行拆除,阆博伟业公司承担昊海公司的拆除费用;五、昊海公司保留追究阆博伟业公司其他责任的权利。2012年6月11日,阆博伟业公司向昊海公司交付了阆博伟业公司回函,称昊海公司并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任何质量问题,并且实际使用了阆博伟业公司交付的管材管件。在双方约定的质量异议期限以后,昊海公司才提出第一批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阆博伟业公司和生产商为了双方以后的友好合作,在没有根据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承认存在一些质量问题,并同意进行退换货。阆博伟业公司交付的第二、第三批货物是根据昊海公司的要求,特别制作的有昊海公司的标识,依据合同约定是不能够退换货的。昊海公司单方提出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并提出违约金、安装费用和工期延误、误工损失等赔偿要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2012年6月15日昊海公司通知顺天公司将503#、508#、509#3栋楼的地下一层PP排水管全部拆除,通知诚信万鑫公司将510#、511#、512#3栋楼的地下一层PP排水管全部拆除。后顺天公司对503#、508#、509#3栋楼,诚信万鑫公司对510#、511#、512#3栋楼,全部排水工程进行了安装施工,使用的是北新塑管有限公司生产的PP管。2012年6月18日,国金公司、昊海公司工作人员共同签字确认了503、508、509、510、511、512地下室排水PP管安装、拆除工程量。昊海公司未向阆博伟业公司支付货款。一审诉讼中,应昊海公司申请,该院委托北京永达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达信公司)对西北旺镇六里屯农民安置点定向安置房工程503、508、509、510、511、512共6栋楼地下室PP排水管安装及拆除工程施工工程款进行鉴定,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为197781.04元。一审庭审中,昊海公司表示,同意将阆博伟业公司提供的货物退还阆博伟业公司。阆博伟业公司则明确表示,不同意接收昊海公司退还货物。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有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昊海公司与阆博伟业公司签订的西北旺镇六里屯农民安置点定向安置房工程一标段3SPP聚丙烯静音排水管材及管件采购合同,未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属有效。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西北旺镇六里屯农民安置点定向安置房工程一标段3SPP聚丙烯静音排水管材及管件采购合同约定,逾期交货超过10日的,昊海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更换厂家并拒付已送全部货款,若合同因违约解除后,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若因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向对方赔偿。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昊海公司于2012年4月17日、22日、29日向阆博伟业公司交付的水工程PP管管件材料计划单、PP管件管材料计划单中的斜三通、清扫口、清扫口安全卡、规格型号为De50的管箍510个,阆博伟业公司至今未交付;地漏、H管因质量瑕疵阆博伟业公司于2012年4月28日收回后,未再向昊海公司交付,且2012年5月22日,昊海公司、阆博伟业公司、永创兴业公司、国金公司工作人员共同签字确认阆博伟业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瑕疵,昊海公司解除合同的条件已成就,其于2012年6月7日向阆博伟业公司发函表明昊海公司依据合同约定解除双方合同,阆博伟业公司收到该函之日起本合同解除,系昊海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的行为,该行为合法有效,故昊海公司要求确认其与阆博伟业公司2012年4月12日签订的采购合同已于2012年6月7日解除的反诉请求,该院予以支持。西北旺镇六里屯农民安置点定向安置房工程一标段3SPP聚丙烯静音排水管材及管件采购合同约定,昊海公司应当在货物交接时对货物的品种、商标、规格型号、数量、外观包装当场查验核实,并将验收情况在发货单上记录签字,对货物有异议的,昊海公司有权当场拒收,昊海公司也可在收到货物后14日内向阆博伟业公司提出书面异议,经双方核实确属阆博伟业公司责任的,昊海公司有权退货,阆博伟业公司应无条件退换,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费用和损失,昊海公司有权要求从货物中封存样品并对每批货物进行质量复检,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技术质量要求的,昊海公司有权退货。根据上述约定,在阆博伟业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瑕疵的情况下,昊海公司有权退货,一审庭审中,昊海公司亦表示,同意将阆博伟业公司提供的货物退还阆博伟业公司,但阆博伟业公司则明确表示,不同意接收昊海公司退还货物,故阆博伟业公司要求昊海公司给付货款405706.01元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一审诉讼中,应昊海公司申请,该院委托永达信公司对西北旺镇六里屯农民安置点定向安置房工程503、508、509、510、511、512共6栋楼地下室PP排水管安装及拆除工程施工工程款进行鉴定,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为197781.04元,昊海公司依据上述合同约定及工程造价鉴定意见要求阆博伟业公司赔偿安装和拆除管材的施工费用197781.04元的反诉请求,该院予以支持。昊海公司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其主张停工、窝工损失的依据,故昊海公司要求阆博伟业公司赔偿停工、窝工损失278058.76元的反诉请求,该院不予支持。阆博伟业公司主张依据合同约定,昊海公司对产品的外观、数量、规格、颜色、型号应该当场进行查验、核实并签字,对产品的内在质量问题应在14日内提出异议,但是昊海公司并未提出,因双方约定的检验期间短于质量保证期间,该院应当以质量保证期间为准,而双方约定的质量保证期间为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年,故该院对该主张不予采信。阆博伟业公司主张永创兴业公司停止阆博伟业公司货物进场,是一个客观原因,因阆博伟业公司未举证证明自2012年4月17日、22日、29日昊海公司向阆博伟业公司交付水工程PP管管件材料计划单、PP管件管材料计划单,至2012年5月20日阆博伟业公司接到永创兴业公司取消“神通”PP管选用资格的书面通知期间,阆博伟业公司曾向昊海公司供货,且被昊海公司拒收,故该院对该主张不予采信。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确认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昊海公司与阆博伟业公司签订的西北旺镇六里屯农民安置点定向安置房工程一标段3SPP聚丙烯静音排水管材及管件采购合同于二○一二年六月七日解除;二、阆博伟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昊海公司拆除和重新安装管材管件工程款损失十九万七千七百八十一元○四分;三、驳回阆博伟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四、驳回昊海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果阆博伟业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阆博伟业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主要为:一、阆博伟业公司已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而昊海公司未依约向阆博伟业公司支付任何货款,阆博伟业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二、阆博伟业公司依约提供的货物不存在质量问题,若双方对产品质量问题存在异议,需由双方认可的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而本案诉争的产品质量在未经过鉴定的情形下一审法院就以阆博伟业公司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为由驳回了其诉讼请求明显不符合事实。三、昊海公司提供给鉴定机构的产品检材并非阆博伟业公司提供的产品,鉴定机构鉴定的是PVC-U管而非阆博伟业公司提供的聚丙烯管材,故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不能作为认定损失的依据。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昊海公司服从一审法院判决。其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但其在本院庭审中口头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同意一审判决,阆博伟业公司的上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阆博伟业公司针对永达信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提出了如下异议:1、该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中所表述的室内PVC-U排水塑料管与一审法院委托鉴定的PP排水管是否一致?若不一致,两种管材的拆除、安装费用是否有区别?2、PP排水管的管材费是否在委托鉴定的范围内?针对阆博伟业公司的异议1,永达信公司向本院发函答复称:根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函-2013年海民初字第04327号》中表述“西北旺镇六里屯农民安置房工程503、508、509、510、511、512共6栋楼地下室PP排水管安装及拆除工程施工工程款进行鉴定”确实与鉴定报告中排水管材采用PVC-U排水管不一致。根据北京20**年修缮定额,PP排水管和PVC-U排水管的管道的拆除所执行的定额子目相同,安装工艺不同。针对阆博伟业公司的异议2,永达信公司向本院发函答复称:委托函中“委托你公司对西北旺镇六里屯农民安置点定向安置房工程503、508、509、510、511、512共6栋楼地下室PP排水管安装及拆除工程施工工程款进行鉴定”,排水管的安装工程工程款应该包括材料费。鉴定报告中材料单价依据2012年6月《北京工程造价信息》。阆博伟业公司和昊海公司均认可永达信公司所发函的真实性,但均称委托鉴定的范围是PP排水管安装及拆除的费用,不包括PP排水管管材的费用。本院认为:永达信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不能作为认定阆博伟业公司赔偿昊海公司PP排水管安装和拆除施工费用的依据,理由如下:第一,永达信公司进行鉴定所依据的图纸系昊海公司单方提供,阆博伟业公司亦不同意以图纸作为鉴定的依据,且一审法院已查明“2012年6月18日,国金公司、昊海公司工作人员共同签字确认了503、508、509、510、511、512地下室排水PP管安装、拆除工程量”,故以图纸作为永达信公司进行鉴定的依据不足。第二,永达信公司认可一审法院委托鉴定的PP排水管确实与鉴定报告中排水管材采用PVC-U排水管不一致,两种管材的安装工艺不同。第三,昊海公司一审中诉请的是要求阆博伟业公司赔偿其安装和拆除管材的施工费用,一审法院委托的亦是就PP排水管安装及拆除工程施工工程款进行鉴定,阆博伟业公司与昊海公司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均称鉴定的范围是PP排水管安装及拆除工程的施工费用,不包括PP排水管管材的费用。故永达信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审法院应进一步查明昊海公司安装和拆除管材的施工费用。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需对本案进行重新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0432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一万一千六百○二元,退还阆博伟业(北京)国际管业有限公司。审 判 长 李春华代理审判员 邵 普代理审判员 吴扬新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万 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