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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民初字第0139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北京中拓龙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解放军七四二一工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中拓龙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七四二一工厂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01394号原告北京中拓龙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造甲村南里189号。法定代表人李永君,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七四二一工厂,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镇游泳场北路9号。法定代表人周炜,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中拓龙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七四二一工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中拓龙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中拓龙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中拓龙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冯 媛人民陪审员 郭 微人民陪审员 王子旭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加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