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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四川省仁和药品有限公司与宜宾县人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仁和药品有限公司,宜宾县人民医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民初字第58号原告:四川省仁和药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洪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涌,四川宏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雪娟,四川宏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宜宾县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XX山,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仁和药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宜宾县人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仁和药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宜宾县人民医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仁和药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宜宾县人民医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仁和药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宜宾县人民医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041元,减半收取26520.50元,由原告四川省仁和药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军审 判 员  蔡伟代理审判员  李荷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华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