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营审民终再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刘显奎、刘庚超与被王坤、王科、王华、盖州市陈屯镇闫家沟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刘显奎,刘庚超,王坤,王科,王华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营审民终再字第0001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显奎,男,住盖州市。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庚超,男,住盖州市。上述二再审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胡耀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坤,女,住盖州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科,男,住盖州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华,女,住鲅鱼圈区。被申请人王科、王华的委托代理人王坤。再审申请人刘显奎、刘庚超与被申请人王坤、王科、王华、被申请人盖州市陈屯镇闫家沟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盖州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4日作出(2012)盖民一初字第1723号民事判决。王坤、王科、王华与刘显奎、刘庚超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3月28日作出(2013)营民一终字第23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显奎、刘庚超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2013)营民申字第68号民事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再审申请人刘显奎、刘庚超及其委托代理人胡耀民和被申请人王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申请人王科、王华委托王坤参加诉讼。被申请人盖州市陈屯镇闫家沟村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庭缺席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3)营民一终字第233号民事判决和盖州市人民法院(2012)盖民一初字第172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盖州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王延枫审判员 谢培勇审判员 李国庆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丛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