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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于民二初字第0098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沈阳市创维房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安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创维房产物业有限公司,王安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于民二初字第00982号原告:沈阳市创维房产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黄海路52-3号。法定代表人:时维华,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虹,女,汉族,现住沈阳市铁西区委托代理人:吴云玲,女,汉族,现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王安琪,现住沈阳市于洪区东湖街16甲-1号34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创维房产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安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其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市创维房产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迟爱华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 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