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哈民四商终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曲铁军诉郑三星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曲铁军,郑三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哈民四商终字第1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曲铁军,男,1969年2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委托代理人马占春,黑龙江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三星,男,195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西安市。上诉人曲铁军因与被上诉人郑三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3)里民二初字第977号民事判决(下称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21日受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曲铁军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占春、被上诉人郑三星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3)里民二初字第97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982元,退还给上诉人曲铁军。审 判 长 侯芳芳代理审判员 张 宇代理审判员 李秀艳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于江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