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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哈民四商终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曲铁军诉郑三星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曲铁军,郑三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哈民四商终字第1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曲铁军,男,1969年2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委托代理人马占春,黑龙江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三星,男,195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西安市。上诉人曲铁军因与被上诉人郑三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3)里民二初字第977号民事判决(下称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21日受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曲铁军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占春、被上诉人郑三星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3)里民二初字第97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982元,退还给上诉人曲铁军。审 判 长  侯芳芳代理审判员  张 宇代理审判员  李秀艳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于江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