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黄民一初字第0053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汪长友与王祚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长友,王祚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黄民一初字第00530号原告:汪长友,男,196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现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委托代理人:房后昌,系安徽徽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钱俊,系安徽徽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祚安,男,196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现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原告汪长友与被告王祚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铁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长友及其委托代理人房后昌、钱俊,被告王祚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汪长友诉称:2011年4月,汪长友与王祚安达成租赁店面房的协议,约定将汪长友的位于黄山区甘棠镇平湖西路南侧101、102店面房租给王祚安经营瓷砖,年租金30000元。双方没有约定租赁期限。第一年王祚安支付租金30000元,此后,王祚安继续租赁该房屋,但以合伙时帐没有算清为由,拒付租金。2013年7月17日汪长友诉至法院,要求王祚安清缴租金并终止房屋租赁关系。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汪长友同意该房屋继续由王祚安租赁使用,租赁协议另行签订。随后,双方履行了协议中规定的义务并补签了一份店面房租赁协议,约定租赁期限截止到2014年4月9日。同年3月30日汪长友书面通知王祚安终止租赁协议时被无理拒绝。汪长友诉至本院要求王祚安1、从甘棠镇平湖西路南侧西101、102店面房搬离并腾空交房;2、支付逾期租金;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王祚安辩称:对店面房租赁事实和过程没有异议,因为与汪长友之前合伙做生意的有些帐目没有计算清楚,所以我才没有支付租金,现在这个房子不同意腾空交付。审理查明:汪长友与王祚安系朋友关系,2009年前合伙经营钢材,在解除合伙关系清算时,汪长友同意给付王祚安150000元,但没有及时给付。2011年4月××人经过协商,汪长友将坐落于黄山区平湖西路北海修理厂综合楼西101号和102号租给王祚安经营建材。2013年7月17日汪长友以王祚安欠缴租金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王祚安支付所欠租金,终止租赁关系。经本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汪长友将房屋继续租给王祚安;原双方合伙做生意应给付王祚安赢利款150000元,汪长友给付90000元,余款60000元王祚安同意由周增胜出具欠条;王祚安所欠租金汪长友同意在90000元中扣除。2013年7月23日,××人根据调解协议的约定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汪长友将位于黄山区平湖西路北海修理厂综合楼西101号和102号租给王祚安,租赁期限从2012年4月10日至2014年4月9日,约定年租金30000元,合同到期后,如王祚安需续租,应在合同到期前××个月书面提出。2014年4月14日汪长友以王祚安违约,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诉之本院,要求王祚安从甘棠镇平湖西路南侧西101、102店面房搬离腾空交房,并承担逾期租金和诉讼费用。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房地产权证××份;《房屋租赁合同》一份;黄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一份和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租赁关系受法律保护。汪长友与王祚安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已形成租赁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各自义务。合同约定的王祚安租赁期限是到2014年4月9日止,王祚安没有按合同约定在租赁期限届满前××个月书面提出续租要求,就应该按时将租赁房屋交付汪长友。王祚安对房屋租赁事实和过程没有异议,但以与汪长友合伙期间的帐目没有计算清楚为由,拒不交付租赁物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况且××人合伙期间的争议已经协商达成调解协议。房屋租赁合同是依据调解协议,在双方协商解决合伙争议后达成的,现租赁期限已到,汪长友要求收回租赁房屋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王祚安应该按约定时间将租赁房屋腾空,交付汪长友。汪长友在庭审中放弃了要求王祚安承担逾期租金的诉讼请求,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祚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位于黄山区平湖西路北海修理厂综合楼西101号和102号腾空交付原告汪长友。本案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王祚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铁梅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安 丽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