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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珠金法三民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庞燕与青木金属制品(珠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燕,青木金属制品(珠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珠金法三民初字第254号原告庞燕,女,197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委托代理人马锋云,广东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琪凤,广东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木金属制品(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法定代表人何宗保。本院在审理原告庞燕诉被告青木金属制品(珠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庞燕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青木金属制品(珠海)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燕撤���起诉。本案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人民币1968元,由原告庞燕负担。审判员  陈德玉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钟得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