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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刑执字第69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毕小宁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毕小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百五十一条,第四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四百五十三条,第四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延刑执字第694号罪犯毕小宁,男,生于1993年03月25日,汉族,陕西省靖边县人,因盗窃罪经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6日以(2012)靖刑初字第0003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2年10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1年10月17日至2014年8月16日止。于2012年2月24日送黄陵监狱执行刑罚。现执行机关陕西省黄陵监狱于2014年4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黄陵监狱提出罪犯毕小宁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毕小宁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该犯入监时不能够严格要求自己,曾因违规违纪行为扣除过计分考核成绩,后经干警教育谈话,该犯改过自新,在后期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自觉接受教育改造,深刻反省罪行,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改造犯罪恶习,自觉遵守各项监规制度,严格用《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干部管理教育,踏实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学习踏实认真,成绩良好。能积极参加劳动,在勾发岗位改造期间,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学习勾发技术,不懂就问,进步较快,表现良好。计分考核成绩2012年05月至2014年01月底止累计获得654分,折合积极6个。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6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毕小宁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毕小宁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四百五十条、第四百五十一条、第四百五十二条、第四百五十三条、第四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毕小宁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沙文华监督电话:0911-21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