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执字第72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梁波与被执行人谷英良、代凤丽、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第三人大连建银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试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波,谷英良,代凤丽,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大连建银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723号申请执行人梁波。被执行人谷英良。被执行人代凤丽。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第三人大连建银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2014)西民初字第5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大连市西岗区三环街34-2-1-1号房屋,建筑面积109.18平方米的房屋直接过户至梁波名下执���员毕胜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大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