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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万商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万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侯喜英、温玉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侯喜英,温玉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万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万商初字第113号原告万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在地:万全县孔家庄镇全兴路东。机构代码:80900422-5。法定代表人王云生,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杨爱军。被告侯喜英。被告温玉珍。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侯喜英、温玉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万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侯志星审 判 员  臧建军代理审判员  李艳芳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思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