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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208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06-01

案件名称

威康健身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诉李燕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威康健身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李燕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2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威康健身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注册地,实际经营地。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燕,*生,汉族,户籍地,现住***。上诉人威康健身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14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的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均在上海市普陀区,故本案由普陀区法院审理更有利。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理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原审证据材料,上诉人的注册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上丰路700号4幢118室原审法院辖区,具有向社会公示效力,被上诉人据此向原审法院起诉,原审法院依法取得本案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励朝阳审 判 员  俞 敏代理审判员  刘 泉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