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天执字第00551-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安徽伽乐电气有限公司与尤满仁、董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伽乐电气有限公司,尤满仁,董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天执字第00551-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伽乐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单连文,机构代码:695715546被执行人:尤满仁,男,195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长市××牌村牌××队。被执行人:董健,男,197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长市××香樟××单元××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4)天民二初字第000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尤满仁、董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尤满仁、董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明,尤满仁、董健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尤满仁、董健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54640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沈 昕审判员 陈 岗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