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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焦民申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李平安与孟州市水利局、孟州市水利局引沁灌溉管理处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平安,孟州市水利局,孟州市水利局引沁灌溉管理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焦民申字第5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平安,男,汉族,1960年10月25日出生,住孟州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孟州市水利局。住所地:孟州市韩愈大街。法定代表人:宁和国,局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孟州市水利局引沁灌溉管理处。住所地:孟州市西虢镇路西段顺涧水库。法定代表人:关正军,处长。再审申请人李平安因与被申请人孟州市水利局、孟州市水利局引沁灌溉管理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焦民二终字第3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平安申请再审称:1982年元月水利局招收职工,同年3月被分配到孟州市引沁灌溉管理处工作,1986年7月申请人在工作期间被摔伤送往医院治疗,后出现了严重的癫痫后遗症,1992年7月聘为合同制工人,同年12月30日签订了5年劳动合同。1993年3月15日水利局转正定级。1995年3月经被申请人同意回家治病。申请人多次找被申请人继续安排工作和报销药费,但被申请人始终不予理睬。一、二审仅仅依据2007年4月13日一份违反劳动法规定的解除合同,判申请人败诉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审依据2007年4月13日李平安与孟州市引沁灌溉管理处签订的协议解除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对李平安要求2007年4月13日以后的工资、养老保险金、医药费等诉讼请求予以驳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李平安申请再审期间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存在违法情形,其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李平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平安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户明娜审 判 员  薛雪丽代理审判员  余同云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静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