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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茅民初字第0506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王芯诺与王立成、姚迎春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姚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茅民初字第0506号原告王某甲,女,201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幼儿。法定代理人胡某甲(系原告之母),女,199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鹿静、周绕,江苏立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乙,男,197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姚某,女,197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姚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斌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