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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威经技区民初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原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崮山镇邵家庄村村民委员会、被告邹进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崮山镇邵家庄村村民委员会,邹进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经技区民初字第485号原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崮山镇邵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威海经技区崮山镇邵家庄村。法定代表人邵在孟,主任。被告邹进华。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崮山镇邵家庄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建军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