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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承民申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郭培武与承德市银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郭培武,承德市银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承民申字第84号原审上诉人(一审原告):郭培武,男,197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原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承德市银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法定代表人:王玉富,该公司总经理。原审上诉人郭培武与原审被上诉人承德市银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4日作出(2013)承民终字第190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亚平审 判 员  郑久敬代理审判员  高伶丽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曹 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