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扬新商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江苏华鹏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中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华鹏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中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新商初字第70号原告江苏华鹏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镇华鹏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伟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寄,江苏民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中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义桥镇东方路68号。法定代表人吴才龙,经理。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华鹏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华鹏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华鹏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50元,减半收取4725元,由原告江苏华鹏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聂道胜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倪佳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