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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民一(民)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上海环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黄峻峰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环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黄峻峰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青民一(民)初字第105号原告上海环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赵重公路2778弄66号二楼。法定代表人朱国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政,男,系原告员工。委托代理人王国钢,上海徐伟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峻峰,男,1978年12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上海环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峻峰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张晓敏独任审判。因被告黄峻峰去向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起诉状副本、庭审传票等材料,本院予以公告送达。2014年2月11日,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2014年5月15日,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峻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环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8月21日,原、被告双方签署《委托协议书》一份,约定原告接受被告的居间委托业务,由原告介绍客户承租被告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某某镇某某某路的厂房物业。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了自己的居间义务,带领案外人实地查看上述厂房物业。2013年6月13日,被告与案外人经原告居间签约,原告收到被告签字盖章的付款承诺书,被告承诺于2013年6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佣金人民币15,000元整,同时约定,如果被告逾期未支付上述款项,另应缴纳每日千分之三的滞纳金。付款期限到期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佣金,被告均未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佣金15,000元;二、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以15,000元为本金,按照每日千分之三的利率,自2013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5,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3年7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被告黄峻峰未作答辩。经开庭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8月21日签订委托协议书一份,协议书约定甲方(黄峻峰)委托乙方(上海环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出租物业,经乙方介绍的客户,如未能成交,乙方不收取居间报酬,经乙方介绍的客户成功承租所介绍的物业,甲方需向乙方一次性支付租赁的一个月租金作为佣金,双方另对其他事项作出具体约定。2013年6月13日被告出具付款承诺一份,确认经上海环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出租之物业于2013年6月13日成交,物业地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某某镇某某某路黄峻峰厂房,成交面积1360平方米,年租金共计18万元,上海环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应得佣金15,000元,被告承诺2013年6月30日前将此款付清,逾期未支付,另需以每日3‰的利率缴纳滞纳金。2014年1月,原告以被告逾期未支付款项为由诉诸本院。以上查明的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委托协议书复印件、中介服务协议书、付款承诺,上述证据并经庭审出证,本院予以确认。审理中,原告称,原、被告有长期业务往来,2012年8月21日,被告找到原告,要求原告帮助被告找到客户租赁位于本市浦东新区某某某路某某村某队的厂房,由于厂房比较偏僻,原告找了好几家客户去看,最终找到了与被告签订租赁协议的案外人上海某某汽车厢体制造有限公司。2013年6月13日,该案外人与被告签订租赁协议,被告向原告出具付款承诺,承诺付款。虽然付款承诺上有上海庆亦实业有限公司的公章,但是委托协议系原、被告所签,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责任。根据庭审确认的事实,本院认为: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本案中,被告出具的付款承诺已确认经原告居间出租的物业于2013年6月13日成交,被告承诺2013年6月30日前支付原告佣金15,000元,逾期未支付另缴纳每日3‰的滞纳金,现被告未按约付款显属违约,应立即支付原告居间报酬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庭审中原告自行调整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被告黄峻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法律后果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第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峻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环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报酬15,000元;二、被告黄峻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环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5,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3年7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被告黄峻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蔚青代理审判员  张晓敏人民陪审员  高阳明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陆晨曦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四百二十六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