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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桐立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浙江中水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杭州迪雅科技有限公司、戚晨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中水发电设备有限公司,杭州迪雅科技有限公司,戚晨,马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桐立保字第2号申请人:浙江中水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富春江镇黄坡岭35号。被申请人:杭州迪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文一西路1218号恒生科技园1号楼八楼。被申请人:戚晨。被申请人:马丹。申请人浙江中水发电设备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杭州迪雅科技有限公司、戚晨、马丹拖欠其货款,于2014年5月15日向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信用社)存款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限额在2500万元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杭州迪雅科技有限公司、戚晨、马丹的银行(信用社)存款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限额在2500万元内予以冻结、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吴海祥审判员  雷笑芬审判员  周胜利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金丽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