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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初字第102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迁安市扣庄乡唐庄村村民委员会与唐秀杰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迁安市扣庄乡唐庄村村民委员会,唐秀杰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撰稿人年月日核稿人年月日签发人年月日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安民初字第1024号原告迁安市扣庄乡唐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迁安市扣庄乡唐庄村。法定代表人唐绍祥,职务村主任。委托代理人杨会安,男,1965年2月6日生,汉族,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唐秀杰,农民。原告迁安市扣庄乡唐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唐庄村委会)与被告唐秀杰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郎恩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庄村委会委托代理人杨会安、被告唐秀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1年9月3日,原被告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被告自2008年至今,一直未缴纳承包费,共拖欠承包费5652.5元,经多次催要,被告未给付,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缴纳2008年至2014年承包费5652.5元。被告承认原告主张的全部诉讼请求,但原告还欠我方土地流转和粮农直补费用33763.2元,应相互抵顶。本院认为,被告唐秀杰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对原告唐庄村委会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承担给付拖欠原告承包费5652.5元的民事责任。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唐秀杰给付原告迁安市扣庄乡唐庄村村民委员会2008年至2014年承包费共计5652.5元,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65元由被告唐秀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郎恩亭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海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