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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睢民初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许某甲诉郭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甲,郭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睢民初字第314号原告许某甲,女,1989年7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委托代理人许从仁,睢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某甲,男,1985年6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委托代理人陈志琴,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许某甲为与被告郭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后向被告依法送达了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28日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许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许从仁、被告郭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志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某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0年订婚,于2012年农历腊月16日举行结婚仪式,之前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生育一女孩郭某乙。原、被告刚结婚时感情尚好,但随着相处时间的增长,被告脾气暴躁,不爱劳动的个性逐渐显现,被告还经常对原告施以家庭暴力。2014年农历正月14日双方生气,被告打原告,被人劝开后,原告回娘家居住至���。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子女抚养费,财产依法分割。被告郭某甲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感情基础牢固,婚后夫妻感情一直较好。根据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及诉、辩意见,本院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二、如果双方离婚,婚生女郭某乙应由谁抚养,抚养费应如何负担;三、双方的财产都有啥,如果双方离婚,应如何处理。针对本案焦点一,原告方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结婚证1份;2、原告代理人对证人刘某甲、荣某甲的调查笔录各1份,证明双方感情破裂。针对本案焦点一,被告方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被告代理人对安某甲、胡某甲、郭某丙、郭某丁的调查笔录各1份,以此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很好。针对本案焦点二,原、被告双方均未向��院提交证据材料。针对本案焦点三,经原告申请,本院对原告的嫁妆所作勘验笔录1分。针对本案焦点三,被告方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被告之父的存折1份,证明原告打工挣得钱被被告取走的事实;2、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睢县客服部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原告退保,取走保费28560元的事实。经庭审质证,被告方对原告方针对焦点一所举证据结婚证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证人刘某甲、荣某甲所证有异议,认为证人应当出庭接受询问,否则不应作为定案的依据,证人所证不实,所证内容是听说,无法核实,二人所证相互矛盾。本院认为:原告的两位证人均是原告娘家的邻居,其所证能与原、被告陈述相一致的内容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方对被告方针对焦点一所举证据有异议,证人所证与被告陈述相矛盾,原、被告吵架很厉害,不能证明被告的举证目的。本院认为被告方的证人均是被告家的邻居,其所证能与原、被告陈述相一致的内容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方对被告方针对焦点三所举证据均有异议,认为存折不能证明是原告将现金取走了,保险公司的证明即使是真的,也不能证明是谁为原告投保的,被告应当提交保险单。本院认为:被告所举存折不能证明原告将现金取走的事实存在,所举的保险公司证明,能够证明原告退保的事实存在。原、被告双方对本院作出的勘验笔录均无异议,本院却认为有效证据。本院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并结合原、被告陈述,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农历正月5日订婚,于2011年12月30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农历9月26日双方举行了结婚仪式。2012年9月26日,双方生育一女孩郭某乙。婚后双方感情一般,2014年农历正月份,原、被告生气后原告回娘家居住,双方开始分居。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2年农历9月26日举行结婚仪式,并于2011年12月30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的婚姻为合法婚姻。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虽有时生气,但原、被告双方的感情基础尚有,双方尚有和好的希望,应不准予原、被告离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许某甲与被告郭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许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袁中勇审 判 员  李俊永代理审判员  卢卫涛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丁兴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