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个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李文正抢劫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正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旧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个刑初字第70号公诉机关个旧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文正,男,1990年6月6日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2013年12月21日因涉嫌抢劫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个旧市看守所。辩护人年位峰,云南天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詹良斌,云南天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个旧市人民检察院以个检刑诉(2014)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文正犯抢劫罪,于2014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个旧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佩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文正及其辩护人年位峰、詹良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被告人李文正于2013年6月21日21时许,在个旧市锡苑小区X楼走道处,采用持刀威胁的手段,抢得被害人黄X的“苹果4S”手机1部、人民币100���,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794元。2、被告人李文正于2013年7月16日23时许,在个旧市中山路X楼走道处,采用持刀威胁的手段,抢得被害人朱XX的“索尼”手机1部、人民币200元,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222元。3、被告人李文正于2013年8月22日18时许,在个旧市工人村X楼走道处,采用持刀威胁的手段,抢得被害人张XX的“苹果4S”手机1部,财物价值人民币2771元。4、被告人李文正于2013年9月12日21时许,在个旧市五一新村X楼走道处,采用持刀威胁的手段,抢得被害人刘XX的人民币1450元。5、被告人李文正于2013年10月14日20时许,在个旧市绿春巷X楼走道处,采用持刀威胁的手段,抢得被害人唐X的“苹果4S”手机1部,财物价值人民币3014元。6、被告人李文正于2013年10月26日22时许,在个旧市永胜街X单元背后走道处,采用持刀威胁的手段,抢得被害人李X的“苹果4S”手机1部,财物��值人民币3451元。7、被告人李文正于2013年11月18日凌晨1时许,在个旧市农机公司X楼走道口处,采用持刀威胁的手段,抢得被害人仇XX的“金立”手机1部、人民币800元,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250元。8、被告人李文正于2013年12月5日18时许,在个旧市曦园小区X楼走道处,采用持刀威胁的手段,抢得被害人朱XX的“苹果4S”手机1部、人民币500元,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000元。9、被告人李文正于2013年12月10日20时许,在个旧市农机公司X楼走道处,采用持刀威胁的手段,抢得被害人余XX的“苹果4S”手机1部、人民币1100元,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294元。综上,被告人李文正抢劫作案9起,抢劫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2246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文正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黄X、朱XX、余XX等人的陈述,抓获经过,现场指认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还物品清单,物证(匕首)照片,户口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文正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多次抢劫私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成立,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确认;建议对被告人李文正在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三年之间量刑的意见恰当,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年位峰、詹良斌关于被告人李文正有自首情节,建议法庭在十年以下处罚的辩护意见因被告人李文正系被民警抓获,故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李文正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文正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文正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20日起至2025年12月19日止,含刑事拘留前羁押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梁 辉人民陪审员 姚忠龙人民陪审员 董玉焕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邓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