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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岳中执复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吴甚君执行案决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甚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复 议 决 定 书(2014)岳中执复字第16号申请复议人吴甚君(曾用名吴胜军),男,196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私营企业主。申请复议人吴甚君不服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8日作出的(2012)楼执拘字第450-1号拘留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申请复议人认为,一,拘留决定认定事实错误。其是完全没有履行能力,根本不存在拒不履行;二,拘留决定适用法律错误。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条第九项的规定;三,拘留严重违反法律程序,将申请复议人异地羁押。特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请求对岳阳楼区人民法院的错误行为予以纠正。经审查,关于申请复议人是否构成拒不履行判决的问题。申请执行人吴治礼与被执行人吴甚君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期间,吴甚君于2013年8月13日提出申请,要求楼区法院解除对其被查封的房产,并承诺在三个月内付清借款利息。楼区法院于当日作出(2012)楼执字第450-3号执行裁定解除了对其房产的查封。申请复议人陈述其随后用其房产在中国银行贷款300万元偿还了本案以外其他债权人的债务。2014年5月1日,其亦将其酒店租赁给他人经营并收取了5万元的押金。申请复议人提出其另有两个案件在楼区法院执行,可以用该案件偿还债务的问题,经查其中一个案件没有执行完毕,另一个案件还在再审审理期间。关于申请复议人提出本案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条第九项规定的问题。因拘留是针对申请复议人拒不履行判决的事由故应当适用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关于楼区法院是否违反程序异地羁押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申请复议人现在所羁押的场所为岳阳市云溪区拘留所,属于岳阳市公安局统一监管的羁押拘留场所。综上,楼区法院对吴甚君作出的拘留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1条的规定,决定如下:驳回申请复议人吴甚君(曾用名吴胜军)的复议申请,维持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2)楼执拘字第450-1号拘留决定。本决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二〇一四年五月一十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