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下陆民初字第0022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黄石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陆金宏、陶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石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陆金宏,陶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下陆民初字第00225号原告黄石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成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安定,系该公司职员,系特别授权。被告陆金宏。被告陶静。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石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陆金宏、被告陶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石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陆金宏、被告陶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石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石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黄石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南火云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付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