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宽民初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宽民初字第491号原告于某某,女,197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丁某某,男,197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于某某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双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岳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