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天法执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曾东捷居间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曾东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天法执字第318号申请执行人: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在地广州市越秀区。负责人:陈戎。委托代理人:罗凯波、冼慧麟。被执行人:曾东捷,女,1957年6月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天河区。申请执行人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曾东捷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穗天法民四初字第4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曾东捷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咨询及买卖代理费等共1559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2年12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后,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下落。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穗天法执字第31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吴 军执行员 温学军执行员 赖子栋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