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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丹导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陶某与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丹导民初字第96号原告陶某。被告荆某。原告陶某与被告荆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被告,被告现可电话联系,但无法确定其确切送达地址,无法送法。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现被告身份信息不明确,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陶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葛丹开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符艳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