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连刑执字第00359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徐银辉强迫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银辉

案由

强迫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连刑执字第00359号罪犯徐银辉,男,1987年1月5日出生,江苏省涟水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服刑。罪犯徐银辉因犯强迫卖淫罪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4日以(2012)亭刑初字第018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至2021年4月1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连云港监狱于2014年4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徐银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自投改以来被批准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徐银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和罪犯改造计分考核累计台帐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徐银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银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20年4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利审 判 员  刘 浦代理审判员  刘井鑫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李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