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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温商初字第716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蔡海利与潘承燕、王云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海利,潘承燕,王云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台温商初字第716号原告:蔡海利。被告:潘承燕。被告:王云正。原告蔡海利与被告潘承燕、王云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黄玲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海利及被告潘承燕、王云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海利起诉称:被告潘承燕、王云正系夫妻关系。被告潘承燕于2012年2月12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月利率1%,半年付息1次,并由被告出具借条一份。后经结算,被告尚欠66200元至今未付。现原告起诉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66200元并支付自2014年1月13日起按月利率1%的标准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庭审中,原告自愿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6200元。被告潘承燕答辩称:被告向原告借款及被告还款情况均属实,但是被告与债权人约定按70%清偿债务。被告王云正答辩称:按被告与各债权人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条款履行债务,现被告尚欠原告二万元左右。另外,被告潘承燕向原告所借款项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原告蔡海利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两被告的协助查询户籍函(回执),结婚登记申请书各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双方主体适格及两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2、借条及银行汇单各一份,用以证明被告潘承燕向原告蔡海利借款100000元的事实。被告潘承燕未提供相关证据。被告王云正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离婚证一份,用以证明两被告于2014年3月13日离婚的事实。2、房屋买卖合同及还款协议、收条各一份,用以证明被告潘承燕、王云正与债权人达成协议以房抵债的事实。3、民泰商业银行个人业务回单六份,用以证明被告潘承燕向原告所借款项已转借给邹珠娥的事实。根据原、被告举证,经双方当事人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两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对原告提供的证据2,被告潘承燕无异议,被告王云正认为借款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证据能够证明被告潘承燕因需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的事实。对被告王云正提供的证据1、2,原告及被告潘承燕对其均无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证据1能够证明两被告于2014年3月13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事实,证据2能够证明22位债权人与两被告签订协议的事实。对于被告王云正提供的证据3,被告潘承燕无异议,原告质证认为与本案不具关联性。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王云正的主张,本院对其关联性不予认定。综上,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原告起诉陈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蔡海利与被告潘承燕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自愿、内容合法,依法应认定有效。被告潘承燕向原告借款后,应当按约偿还借款本息。至于庭审中两被告提到包括原告在内的22位债权人将其房屋贱卖并造成其损失一事,因上述事实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两被告可就上述理由在执行过程中提出抵消或者另行提起诉讼。本案中,本院认定被告付款的金额以原告实际分配到的金额为准。被告潘承燕、王云正原系夫妻关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而且被告王云正自愿在还款协议上签字,其应当对本案借款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被告王云正辩称本案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潘承燕、王云正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蔡海利借款本金66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70元,减半收取735元,由被告潘承燕、王云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7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判员  黄玲玲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荣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