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周民初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原告陈华强与被告余喜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华强,余喜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周民初字第552号原告陈华强。委托代理人林康明,男,上海文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喜全。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华强诉被告余喜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华强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志宏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凌建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货值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