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周民初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原告陈华强与被告余喜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华强,余喜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周民初字第552号原告陈华强。委托代理人林康明,男,上海文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喜全。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华强诉被告余喜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华强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志宏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凌建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货值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