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乾民初字第125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原告侯艳立与被告乾安县安字镇后上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艳立,乾安县安字镇后上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乾民初字第1250号原告侯艳立,乾安县人,现住吉林省乾安县。被告乾安县安字镇后上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乾安县安字镇后上村,组织机构代码508344058。本院在审理原告侯艳立与被告乾安县安字镇后上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侯艳立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侯艳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15元,退回原告115元。审判长 李宏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侯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