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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三亚民一终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山支行、三亚五月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立军、海南博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三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山支行,三亚五月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立军,海南博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亚民一终字第372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山支行。负责人:倪红南。上诉人(原审被告):三亚五月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大庆。委托代理人:谷志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立军。原审第三人:海南博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春金。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山支行、三亚五月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立军、原审第三人海南博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3)城民一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三亚五月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山支行以已和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三亚五月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山支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三亚五月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山支行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山支行负担,退回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山支行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新建审 判 员  李 宁代理审判员  扆成塘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