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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定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爱芬与被告秦自杰、郝建英、人保定州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芬,秦自杰,郝建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定民初字第43号原告王爱芬,女,195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委托代理人李丹,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自杰,男,199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定州市。被告郝建英,男,汉族,住保定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州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爱芬与被告秦自杰、郝建英、人保定州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爱芬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爱芬撤回起诉。诉讼费1225元,减半收取612元,由原告王爱芬负担。审判员  邢惠民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华国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