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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句执字第194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刘成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成刚,侯士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句执字第1943号申请执行人刘成刚。被执行人侯士宝,居民身份证码:321123197508050410。申请执行人刘成刚与被执行人侯士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句商初字第5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当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5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合计197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3年12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确认并申请要求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执行,故本案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琴审判员 骆志勇审判员 戴遐宾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樊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