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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包执字第00120-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杜彦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彦辉,王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包执字第00120-2号申请执行人杜彦辉,个体户。被执行人王斌,职业不详。本院在执行杜彦辉与王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3)包民二初字第009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立即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传银审判员  李 静审判员  潘正海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孟 堃合议庭笔录时间:2014年5月15日地点:执行局合议庭成员:朱传银、李静、潘正海记录人:孟堃汇报人:徐勇对申请执行人杜彦辉与被执行人王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合议如下:徐勇:本院在对申请执行人杜彦辉与被执行人王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我院已经告知申请人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我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拟裁定如下:终结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3)包民二初字第009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立即申请恢复执行。潘: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我同意终结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3)包民二初字第009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恢复执行。朱:同意上述意见。李:同意上述意见。归纳合议意见如下:终结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3)包民二初字第009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恢复执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