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赣民初字第119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狄伟与朱涛、时立福、李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狄伟,时立福,朱涛,李向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赣民初字第1193号原告狄伟,居民。委托代理人伏林祥、夏振瑞。被告时立福,居民。委托代理人陈西飞,江苏衡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涛,居民。被告李向阳,居民。本院于2014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狄伟与被告时立福、朱涛、李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狄伟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时立福、朱涛、李向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狄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狄伟撤回对被告时立福、朱涛、李向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狄伟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 曼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永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