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柳民初字第72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葛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柳民初字第722号原告葛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车某某,男,山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山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胡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某某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葛某某承担。审判长 葛晓琴审判员 刘丑小审判员 李婷懿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