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柳民初字第72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葛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柳民初字第722号原告葛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车某某,男,山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山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胡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某某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葛某某承担。审判长  葛晓琴审判员  刘丑小审判员  李婷懿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