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3988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强大应与乐天玛特(重庆)商业有限公司大坪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强大应,乐天玛特(重庆)商业有限公司大坪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3988号原告强大应,男,194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乐天玛特(重庆)商业有限公司大坪店,地址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19号英利国家广场地下夹层。负责人柳丙昊。本院在审理原告强大应与被告乐天玛特(重庆)商业有限公司大坪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强大应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强大应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强大应撤回对被告乐天玛特(重庆)商业有限公司大坪店的起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强大应负担。代理审判员 来攀峰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楠楠 来自: